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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家相片Cherie Chen

部落客的法律風險│美妝、食品、醫美文該如何拿捏?律師詳解發文守則


無論部落客是與廠商合作撰文/業配文,還是自發想與網友推薦分享,當我們在寫美妝保養、保健食品或是醫美類型文章時,真的很容易不小心就觸法,若被舉發罰款真是得不償失呢!定期舉辦各類與部落客相關講座,遠傳子公司時間軸科技Hiiir「friDay愛享客小聚No.15」,這次邀請緯鴻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洪欣儒,詳細公開部落客撰文合作可能會面對到的各種法律風險,真的非常實用,應該把它pin到書籤中存起來作為參考。

Cherie受邀參與擔任講座花絮文撰寫,以下將會分類別介紹。

  • 廣告的定義 根據衛服部觀點,個人部落格可為不特定多數人點閱,故應屬廣告範疇,並應遵守廣告相關規範。這也包含留言回應推文等。

  • 薦證廣告的定義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6項:所稱廣告薦證者,指廣告主以外,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、信賴、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。

  • 薦證廣告範疇 個人在部落格發表「心得文」-因是對商品或服務表示意見、信賴、發現或親身 體驗結果,屬薦證廣告。 在臉書、論壇「回文、推文」-若涉及對商品或服務表示意見、信賴、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,則屬薦證廣告。

廣告主以外之人為薦證廣告時,必須誠實表示意見和揭露利益關係。未實際使用 需清楚說明「單純代言」沒有親身體驗,並非廣告商品或服務之真實使用者;有實際使用必須反映其真實之意見或經驗。不可誇大、虛偽不實。例如無宣稱的品質、效果。缺乏科學理論支持及實證,或與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結果不符。經主管機關認為誇大不實。

洪欣儒律師與Cherie。我想我很需要去油光app一下!

friDay愛享客小聚主持人&Hiiir社群行銷經理Funck。他的另一身分是獨立樂團「台北公案」主唱!

明星名人無需揭露利益關係,因此種報酬與利益關係是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(就像明星不需要特別在廣告中說明自己代言);但素人需要揭露與廣告主間之關係,例如「免費」試用、「收費」試用、「自費購買」試用…等。在社群網站推文、回文也需要揭露。

  • 比較式廣告的定義 通過廣告形式將自己的公司、產品或者服務與同業競爭者的公司、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全面或者某一方面比較的廣告。 無論寫自己代言/使用之商品或是別人的商品,都不可誇大或虛偽不實。若是收錢代言撰寫文章,也需揭露利益關係

  • 食品、健康食品、藥品規範 健康食品定義:經過產品安全性、功效性評估試驗,即產品本身經過科學驗證其「保健功效」,非屬治療、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,且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許可者。 藥品定義:使用於診斷、治療、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,或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者。

  • 食品、健康食品廣告管制 何種情形會被視為「廣告」? 1. 部落客的經驗、心得分享。 2. 在部落格答覆問題。

衛福部認為:只要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,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,已構成廣告行為。經認定為廣告後,須注意不可誇大,不可涉及醫療效能。(例如:改善肝功能、降血糖、降血脂、預防糖尿病與心血管疾病等。)

  • 化粧品廣告管制 一般化粧品:僅刊登產品名稱、價格、廠商地址、電話等不宣稱效能及廣告性質之資料。→不視同廣告。 含藥化粧品:依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之仿單內容完整刊登公司產品資訊。→不視同廣告。 其他涉及個別產品之宣傳或行銷,→視同廣告。

登載、宣播化粧品廣告應事前申請許可(化妝品字號,國內允許販售),並注意: 1. 不可誇大。(例如:活化毛囊、舒緩過敏、瘦身、減肥、低過敏、超防水配方、可抗汗水等) 2. 不可涉及醫療效能。(例如:治禿頭、青春痘、皮膚炎)

  • 藥品、醫療器材廣告管制 醫療器材包含像棉花棒、隱形眼鏡、衛生棉條、紅外線燈等。 宣傳藥品、醫療器材品名及效能,消費者可依此循線購買,即視為藥物廣告。 若僅刊登名稱、價格、廠商地址、電話等不宣稱效能及廣告性質之資料者,得不視為廣告。 限藥商才能為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。廣告內容並應申請許可。

藥品、醫療器材廣告內容不得: 1.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。例如:是醫師推薦的。 2. 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。例如:經學者多方研究,並經證明以動物實驗研究,確認有……。 3.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。例如:根據報導發現……。 4.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。例如:完全無副作用、徹底消除、立即見效、最新科學、無效退款等。

  • 醫學美容廣告管制 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,宣傳醫療業務,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,以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,為醫療廣告 1. 限醫療機構才可以為醫療廣告(醫療法第84條)。 2. 部落客不得宣傳醫療業務。(洪律師說現在常見的代言醫美診療皆算違法,只是看有無被舉發…..) 3. 醫療廣告不須申請許可,但利用廣播、電視之醫療廣告,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核准。 4. 廣告內容不得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。

天啊!不正當宣傳還真多,這地雷很容易踩到….

來看看實際案例-部落客受廠商委託刊登廣告在部落格 小美為一知名部落客,受化妝品廠商委託刊登秋季新品, 小美接受廠商委託後,未經修改,將廠商提供的廣告原文照登在所經營的部落格上,惟廣告內容卻有「技術獨步全球」、「超防水配方」等可能違反化妝品廣告規範之用語。衛福部認為:有關食品、藥物、化粧品違規廣告處分對象(廠商、公關公司、部落客)之認定,縱使部落客提出「授權委託書」證明是受廠商委託,如經調查,廠商、公關公司或部落客係故意共同違反相關廣告規定,仍得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,分別處罰。

  • 上述幾類需注意事項統整製表如下:

看完這些法律條文後,你是否覺得這年頭部落客還真不好當,左右觸法,都不能廣告,那部落客是不是都餓死算啦!衛福部目前對於化妝品、食品、醫療廣告之認定較為嚴格,經部落客抗議後,衛福部表示未來修法方向考慮廢除關於化妝品廣告的「事前審查」制,僅保留不得虛偽、誇大或涉醫療效能等規定(104.05.25 立法院報告);至於公平會,至今仍無對部落客開罰之案例。

總結!部落客如何才能避開法律風險

收受廠商利益(收錢或免費取得試用品)寫文: 1. 必須揭露與廠商間之利益關係。 2. 必須忠實反映使用結果,不可誇大不實。

個人單純分享心得,仍可能構成廣告而違規: 1. 無論是化妝品或食品,均不可以提及醫療效能。 2. 寫化妝品文章,必須注意廣告廠商是否有事前申請許可,向廠商索取化妝品字號。 3. 稱為保健食品,一定要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許可。 4. 內容不能誇大不實。

最後還要叮嚀部落客不可以寫藥品、醫療器材、醫療美容之心得分享。因法律條文繁複,與廠商談合作時,請廠商提供合約保障如有任何法律賠償,由廠商全數負擔。廠商有權審核文章敘述是否有法律問題,可向部落客提出修改建議。

活動地點是噪咖/台北數位藝術中心一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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